借51名親友名義投資房地產並逃漏稅捐17億,房仲夫妻各遭判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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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黃姓房仲夫妻,為分散其個人年度所得,以規避綜合所得稅之累進稅率,藉以逃漏應納之綜合所得稅,竟借用51名親友名義作為經營買賣、出租不動產事業之不動產登記名義人,逃漏92年度至100年度應合併申報繳納之綜合所得稅總計17億餘元。案經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夫妻兩人於106年9月6日遭一審法院各判刑四年。
故事原委如何?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 故事經過

臺北市黃姓房仲原係不動產交易經紀人,自民國92年間起,見國內房地產價格大幅上揚,認有利可圖,即經營從事買賣、出租不動產事業,並由其配偶郭○○負責買賣、出租不動產之資金調度、帳務記錄、不動產標的買賣、租賃管理、價金支付、繳付銀行貸款及報稅等事宜,另以2萬元至4萬5千元不等之月薪僱用劉○○等人(劉○○等人所涉共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行,均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處理買賣、出租不動產之相關業務。

黃姓房仲夫妻知悉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制(即隨課稅所得額的增加而提高稅率級距,亦即課稅所得額越小,稅率越低,課稅所得額越大,稅率也逐級遞增),且均知悉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而為經常性且繼續性持續從事買賣、出租不動產之經濟活動,已係稅法上之營利事業,故其買賣、出租不動產之交易所得,由營利事業分配或歸予投資個人時,應以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黃姓房仲夫妻於92年間起至100年止為分散黃姓房仲個人年度所得,以規避綜合所得稅之累進稅率,藉以逃漏應納之綜合所得稅,竟陸續以直接邀約或透過他人介紹,且事前明示或事後給予每次出借其個人名義擔任一件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即給付2萬元至3萬元不等之報酬,或補貼生活費、過節送禮金、禮品、不定時參加尾牙春酒摸彩抽獎(人人有獎,獎金自3千元至1萬元不等,若出借名義人兼有黃姓房仲夫妻之員工身分,則獎金為1萬元至3萬元不等)、免費招待出國旅遊,或提供仲介、裝潢、銷售商品等增加業績機會之方式,徵得51名親友同意,由該51名親友出借名義作為黃姓房仲經營買賣、出租不動產事業之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並由該51名親友分別於某銀行申設銀行帳戶,並將聯絡電話及通訊地址均填寫實質由黃姓房仲夫妻所申請使用之室內電話及住處,待上開金融帳戶設立完成,前開51名親友再將存摺、印鑑、提款卡等帳戶資料均交付郭姓配偶保管。

由黃姓房仲透過各地之房屋仲介業者,在臺北市、新北市等精華地段物色具投資價值之物件後,向賣主議價、支付斡旋金,待賣主同意出售後,黃姓房仲即指示51名親友中選定其中一人作為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登記名義人

嗣黃姓房仲於前開登記於51名親友名下之不動產已尋得買主出售或承租人承租而有交易所得之應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由郭姓配偶或囑咐出借名義人或委託記帳業者填寫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將此等實質歸屬由黃姓房仲享有,而應屬黃姓房仲之「營利所得」據以申報各年度綜合所得中之不動產出租、出售所得,隱藏分散成出借名義人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名目,向稅捐機關申報為出借名義人當年度綜合所得之不正當方法,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無法由前揭經黃姓房仲安排透過「利用他人名義買進不動產並登記為所有權人後再行出售或出租之不動產交易行為」之登記外觀核課正確之所得稅,進而達到逃漏稅捐結果。黃姓房仲夫妻即共同以此「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之不正當方法,逃漏其等於92年度至100年度應合併申報繳納之綜合所得稅總計1,712,818,104元。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判決結果:黃○○、郭○○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
  • 犯罪所得:被告黃○○、郭○○2人共同所逃漏之其等於92年度至100年度應合併申報繳納之綜合所得稅總計1,712,818,104元,因稅捐機關就此部分,依法仍應對納稅義務人即被告黃○○、郭○○核課補徵,甚至進行裁罰


  • 資料來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判決日期10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