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房客同意竟擅自帶看房屋,房東構成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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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摘要
房東未經房客同意,擅自使用備份鑰匙打開房門,供看屋民眾進去觀看格局、屋況。嗣後經房客發現後,告上法院。法院判決構成房東構成侵入住宅罪

故事原委如何,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 故事經過

締約及履約過程過程
林姓房東自民國103年2月10日起,將高雄市某區某路某號之房屋201室,出租予曾姓房客

103年3月中旬某日白天,林姓房東帶吳姓民眾看屋,當帶看房屋的201號室的時候,卻猶豫要不要開門讓吳姓民眾觀看,於是自言自語說不知道可不可以開,但猶豫了幾秒後,林姓房東還是使用鑰匙打開201號室的房門,讓吳姓民眾進去觀看格局、屋況

嗣後,林姓房東向曾姓房客表示要把整棟房子租給其他人,於103年5月11日曾姓房客收到1張紙條,其上記載林姓房東表示她已經與別人簽約。曾姓房客始察覺有異,開始懷疑林姓房東在未經其同意下,讓其他人進入該房間查看。曾姓房客遂與林姓房東及吳姓民眾確認,而悉上情。

案經曾姓房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判決結果林姓房東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判決理由概要

法院認為林姓房東為職業房東,未經承租人同意之情況下,擅自帶他人觀看承租套房內之情形,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林姓房東使不知情之吳姓民眾等人進入曾姓房客房間部分,為間接正犯:

  1. 林姓房東為職業房東,當知縱持有備用鑰匙,亦僅係供危急或修繕等時刻使用,仍應尊重房客之隱私及居住權,林姓房東僅為促成上址房屋得以整棟出租而增加收入,無視曾姓房客權益,擅自帶同他人進入告訴人房間察看,而林姓房東於一審一度坦承犯罪,然仍一再表示是溝通有誤、沒有惡意,後則改口否認犯行,另考量林姓房東侵入住宅之時間為白天,曾姓房客並未察覺異狀,林姓房東並無前科,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目前以出租房屋為生,月收入約新臺幣一萬餘元等一切情狀,而量處拘役10日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 被告辯稱僅是一時忘記與告訴人之租賃期限為1年,而誤記僅有半年,才會先帶人看房子云云。但法院認為:無論告訴人承租房屋期限之久暫,在租賃期間屆滿前,被告均無權於未經承租人同意之情況下,擅自帶他人觀看承租套房內之情形,本屬當然。被告逕自於租賃契約存續期間,開啟告訴人之房門供人參觀,自無從以記錯租賃契約期限為由而脫免刑責
  •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708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