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其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親友經營公司使用,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公證效力與法院相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親友經營之公司使用,為何仍須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謂「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自有房屋無償借與親友經營之公司使用,公司屬法人組織,為前揭規定所稱之他人,縱使確實未收取租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如有將個人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須計算租賃收入並依法辦理申報,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 黃元錤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