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或執⾏業務使⽤,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公證效力與法院相同

張先⽣詢問,他承租房屋經營⼩規模營利事業,房屋租⾦約定每⽉30,000元,房東告訴他,先不要扣繳稅款,以後國稅局核定租賃所得時他再繳稅即可,如此是否違反稅法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為扣繳義務⼈,於每⽉給付租⾦時應依規定扣繳率,從給付租⾦中扣取稅款於次⽉10⽇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底前將上年度內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扣繳義務⼈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免予扣繳。
本案張君承租房屋每⽉租⾦30,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租⾦應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稅款亦即3,000元,已達應扣繳稅額標準,張君應依規定每⽉扣取稅款繳納國庫,並於次年1⽉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不可只申報免扣繳憑單⽽不扣取稅款,否則⼀旦被查獲,國稅局除限期責令張君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外,還會對其處以罰鍰。
該局進⼀步說明,常有房東要求房客每年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先少報租⾦再由國稅局⾃⾏核定租賃所得,這是僥倖的⼼態,也是錯誤的觀念;房客應依實際給付之租⾦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房東也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否則被國稅局查獲⽽遭處罰鍰,將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法務⼆科林稽核 06-2298099
彙總編號10103-17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期:10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