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應辦理扣繳申報

公證效力與法院相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於年度中有給付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92 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不少經核定免用同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為其稅捐都是國稅局核定,無稅法上應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給付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而遭處罰。

*該局以給付租金為例說明:
小規模營業人於每月給付納稅義務人(房東)之租金雖不到2萬元,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但卻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並填具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處以扣繳義務人1,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

小規模營業人如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房東承租房屋,負責人應於每次給付租金時如逾2萬元按給付金額10%扣取稅款(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金額及扣繳稅款數額,申報扣免繳憑單負責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提醒扣繳義務人不要因房東要求不列報租賃所得或個人疏失,致未依規定按實扣取稅款及填報憑單,而遭受處罰。
小規模營業人(即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如未將扣取稅款繳交國庫,反而據為己有,已涉嫌觸犯侵占稅捐罪,提醒民眾注意。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公司給付租金所得為例,承租人為營利事業,其負責人即為扣繳義務人,應依法辦理扣取稅款、繳交國庫及申報等。雙方租約通常也會約定由承租人依法於給付租金時扣取10%稅款,所以承租人只會將10%稅款扣除後之差額租金(約定租金90%)給付予出租人。該扣取10%稅款已屬於國庫所有,如果未依法繳交國庫,反而挪作個人或公司私用,扣繳義務人即因涉嫌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之侵占稅捐罪,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相關規定,避免不慎觸法。

國稅局再次提醒,目前小規模營業人關於各類所得扣繳及申報並無除外規定,若發現有未辦理申報或扣繳所得時,應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補辦扣繳及申報, 以適用相關減輕或免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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