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賃契約支付個人房東之違約金,記得要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公證效力與法院相同

某商號負責人詢問,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生意不佳,因不堪虧損,提前和個人房東解除租約結束營業,付給房東的違約金,需要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扣繳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與承租房屋給付租金,二者所得性質不同,應分別填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及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不可混在一起填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前揭提前解除租賃契約給付違約金情形,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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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楊雅淳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32
 
更新日期:11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