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房屋無償供他人營業,需按當地租金行情報稅

公證效力與法院相同

高雄市楠梓區黃小姐來電詢問:自己房屋無償借與大嫂開早餐店為何會被國稅局核課租賃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楠梓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就無需申報租賃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大嫂非屬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縱然黃小姐將房屋無償借與大嫂開早餐店,於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 許素禎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62